第二十二条

有效

施工现场不具备施工安全条件或者安全隐患未消除而进行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者停工整改;拒不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