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本条第(五)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实施许可的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核减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客运经营企业实行挂靠经营的;
(二)未核定客运班线经营期限的班车客运经营者逾期未申请办理核定手续的;
(三)聘用无相应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或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四)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悬挂危险货物运输标志,或者未安装安全防护设备,或者未随车配备押运人员的;
(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采取不正当手段开展培训活动或者允许非本单位的教练车辆以其名义进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活动的;
(六)包车客运经营者未按规定对车辆进行发车前安全检查的;
(七)道路客运站经营者在禁止发车的时间安排发车的;
(八)一、二级道路客运站不实行封闭发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并使用行包安全检查设备和视频监控设备的。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