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责令改正,按照每辆次处以一千元罚款,但每次罚款不得超过三万元。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