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四节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第四十六条已修改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车应当按规定使用标识、号牌和携带车辆营运证,安装和使用培训计时管理系统,在规定的教练场地内培训。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车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维护、检测、技术管理和审验应当遵守道路运输车辆的有关规定。禁止使用报废的、检测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23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