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修改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按照核定的准教类别规范施教,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不得擅自减少学时和培训内容。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驾驶新知识、新技术的教育,提高职业素质。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