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五节 其他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四十七条已修改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应当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检测场地、设施和经依法计量认证合格的检测设备;(二)有必要的管理人员和经培训考试合格的检测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23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