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四节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第四十四条已修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应当在核准的注册地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学时制培训,建立教学日志、学员档案,向培训合格的学员颁发结业证书。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如实提供培训记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不得采取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开展培训活动,不得允许非本单位的教练车辆以其名义进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活动。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23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