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四节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第四十三条已修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与考试发证管理的衔接制度,运用信息化手段保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考试质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受理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申请时应当查验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的培训记录,并存入驾驶员考试档案。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23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