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考虑城市人口、经济发展水平、交通流量、出行需求等因素,编制出租汽车客运发展规划,实行总量调控。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