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四节 出租汽车客运第二十四条已修改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考虑城市人口、经济发展水平、交通流量、出行需求等因素,编制出租汽车客运发展规划,实行总量调控。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23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