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四节 出租汽车客运第二十五条已修改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确定新增出租汽车运力,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对新增出租汽车运力指标的投放,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依法进行。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23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