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确定新增出租汽车运力,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对新增出租汽车运力指标的投放,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依法进行。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