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二节 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第十八条已修改车辆无法继续行驶或者因班车、包车和旅游客运经营者及其驾乘人员的过错造成旅客漏乘、误乘的,经营者应当安排改乘或者退票,不得加收费用。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保持车辆安全、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23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