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三节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第十九条已修改城市公共交通是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政策、资金安排、城市规划、用地保障、设施建设、交通管理等方面支持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确保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导地位,鼓励社会公众选择城市公共交通出行。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23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