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二节 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第十七条已修改班车、包车和旅游客运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无正当理由拒载旅客;(二)超定员载客;(三)中途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或者甩客;(四)在高速公路上、城区内的车站以外上下旅客、装卸行包;(五)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六)其他侵害旅客合法权益的行为。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23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