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班车、包车和旅游客运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拒载旅客;

(二)超定员载客;

(三)中途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或者甩客;

(四)在高速公路上、城区内的车站以外上下旅客、装卸行包;

(五)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六)其他侵害旅客合法权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