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筑节约能源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八条有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市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辖区内的建筑节能年度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应当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节能,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的节能管理,发展绿色建筑等内容。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