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筑节约能源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照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标准和供热计量标准组织验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重新组织验收;逾期不重新组织验收的,处以建设项目节能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