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筑节约能源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列入国家和本市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或者不按照经审查合格的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建设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