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筑节约能源条例/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条有效市和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建筑节能违法行为时,发现应当由其他管理部门予以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移送相关管理部门处理。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予以反馈。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