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筑节约能源条例/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八条有效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时,有权进入建筑物和施工现场进行检查,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建筑节能有关的资料,对于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提出改进意见。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