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时,有权进入建筑物和施工现场进行检查,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建筑节能有关的资料,对于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提出改进意见。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