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检查建筑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检查民用建筑用能分项计量、数据采集传输和能源审计实施情况;

(三)检查建设工程节能管理措施执行情况;

(四)检查新建建筑节能工程和节能改造工程实施情况;

(五)负责民用建筑运行能耗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民用建筑用能统计和能耗调查,组织建筑节能技术培训和指导;

(七)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建筑节能监督管理事项。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