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筑节约能源条例/第六章 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第四十四条有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居住建筑供热能耗指标和公共建筑用能定额。建筑运行能耗高于指标或者定额的,居住建筑的供热单位和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用能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并采取相应措施提高运行能效。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