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筑节约能源条例/第六章 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第四十五条有效公共建筑用能超定额或者居住建筑供热超指标的,实行超定额、超指标加价。具体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民用建筑运行能耗低于定额或者指标的,低于部分可以通过交易市场进行有偿转让。具体交易办法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