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新建民用建筑和完成节能改造的既有民用建筑应当实行供热计量,提高供热系统的用能效率。

具备供热计量收费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