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筑节约能源条例/第六章 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第四十三条有效新建民用建筑和完成节能改造的既有民用建筑应当实行供热计量,提高供热系统的用能效率。具备供热计量收费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