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绿色建筑项目投入使用一年后,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符合国家和本市绿色建筑标准和要求的,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按国家规定颁发绿色建筑标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