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绿色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绿色建筑专业评价机构对绿色建筑施工过程进行评价,出具评价报告。评价结果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通过绿色建筑评审。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