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筑节约能源条例/第三章 新建建筑节能第二十一条有效新建建筑的采暖、制冷、热水和照明等,应当优先采用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