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新建建筑的采暖、制冷、热水和照明等,应当优先采用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