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节能检测、检验,应当执行建筑节能标准,不得出具虚假报告。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