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筑节约能源条例/第三章 新建建筑节能第二十条有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节能检测、检验,应当执行建筑节能标准,不得出具虚假报告。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