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不得使用以粘土为原料制成的墙体材料和砌筑材料,不得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不得使用袋装水泥。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