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筑节约能源条例/第三章 新建建筑节能第二十二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不得使用以粘土为原料制成的墙体材料和砌筑材料,不得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不得使用袋装水泥。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