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筑节约能源条例/第三章 新建建筑节能第十九条有效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筑节能工程实施监理。对未经抽样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监理工程师不得签署同意使用的文件;对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筑节能分项、分部工程,不得签署工程质量合格的文件。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