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筑节约能源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条有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可以组织制定新建、改建、扩建建筑节能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等地方标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