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市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建设工程不得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