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绿化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已废止城市绿化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市、县人民政府应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化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2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