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废止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2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