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市、县城市绿化规划应根据当地特点,充分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