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责任,有权对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