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责任,有权对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2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