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城市绿化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制。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是本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建制镇城市绿化工作由镇人民政府负责。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2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