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可以按占用面积处以责任者每平方米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2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