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砍伐树木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可处以责任者被砍伐树木的价值5至10倍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