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绿化保护和管理第十四条已废止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临时占用绿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经批准临时占用的城市绿地,必须按期归还。因故不能按期归还,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占用单位须事先征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重新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2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