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绿化保护和管理第十五条已废止因城市建设需要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涉及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的,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城市绿化规划的调整涉及城市总体规划布局重大变更的,须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2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