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绿化保护和管理第十三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城市国有土地成片出让时,不得包括其中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不得出租或用作抵押。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2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