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建设单位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具有相应的资金来源,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