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本市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归集、评价、发布建筑活动当事人信用信息,向社会提供信用信息查询,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