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七章 建筑业劳务用工第三十七条有效建筑业劳务用工实行实名管理。建筑业劳务用工单位应当核实聘用劳务人员身份,建立用工档案,如实记录建筑业劳务用工情况。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督促劳务分包单位落实建筑业劳务用工管理制度。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