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建筑业劳务用工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建筑业劳务人员工资,双方也可以约定按日支付,建筑业劳务用工单位不得截留、克扣。

建筑业劳务用工单位应当按月将用工情况进行核对,并予以公布。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