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七章 建筑业劳务用工第三十八条有效建筑业劳务用工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建筑业劳务人员工资,双方也可以约定按日支付,建筑业劳务用工单位不得截留、克扣。建筑业劳务用工单位应当按月将用工情况进行核对,并予以公布。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