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市政公路、交通港口管理部门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水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利专业建设工程市场的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