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发包与承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工程咨询服务、建筑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经营等与建筑市场有关的活动,以及实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