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第二十三条有效建设工程交易市场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参与评标、定标等活动;(二)不得向招标人推荐投标人;(三)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招标投标活动的内部信息;(四)在履行服务职责时,遇到与本人或者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情形,应当回避。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