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第二十二条有效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的管理服务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从事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二)不得与任何招标代理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利益;(三)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和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企业参加投标活动;(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招标投标活动;(五)不得发布虚假信息;(六)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七)对在服务活动中接触的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