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功能区的水量、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同级环境保护、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监测站网实施监测予以保障,逐步建立和完善水环境监测体系。水功能区的水量、水质监测结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