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本省实行入河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是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开发利用水资源的活动以及向水体排污,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对水质管理的有关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依据,执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